新京报讯 (记者李婷婷)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退货时,应保证商品完好,同时应将赠品一并退回。该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不适用 根据此办法,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发出退货通知。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哪些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记者从工商总局了解到,除新消法规定的四种类型商品外,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三类商品不适用。包括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处罚方面,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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